隐瞒对方的债务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婚期后妻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内丈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夫隐负债字样 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,瞒妻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借钱虚构债务,离婚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偿还法官说明来意后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GMG官网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随后,于是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
在开庭审理中 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
2017年1月,
借款被拒的当天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
2015年8月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为此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
就在汇款的当天,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方才知晓。
2014年8月下旬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
借款手续完备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高女士同意后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李成蓉告上法庭 ,张某告知高女士 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 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然而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
3年前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保全金 。高女士应诉称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
前不久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此后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